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849号 申请人: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以东军马场路以南(**澜庭)1幢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8E05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国,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青山路西侧锦绣**城小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9202882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室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