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来也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来也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301民初1510号
原告:北京来也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挺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海,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西路**/div>
负责人:毛卿,该旅游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喜,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来也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也设计公司”)与被告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兴义市文旅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也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海,被告兴义市文旅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也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本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关系成立;2.判决确认兴义市文旅局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合同条款并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判决兴义市文旅局向来也设计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赔偿中标服务费13900元及差旅费8396.55元、支付违约金240000元,共计272296.55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4日,兴义市文旅局发布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018年9月4日,来也设计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兴义市文旅局依法组织了公开开标评标。2018年9月13日,兴义市文旅局向来也设计公司签发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合同关系得以成立。此后,来也设计公司先后三次(9月18日、9月29日、10月31日)前往)前往兴义市文旅局住所洽商完善合同签订手续同洽谈中,兴义市文旅局试图实质性修改《招标文件》公布的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且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在咨询指导内容、咨询指导要求、成果提交时间、甲方权利、乙方违约责任等方面,强加大量不合理、不现实的苛刻要求,恶意阻挠完善合同签订手续。2018年12月11日,兴义市文旅局迫不及待地单方宣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不仅导致来也设计公司精心研制的项目技术方案付之东流,也造成来也设计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来也设计公司合法权益,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兴义市文旅局辩称,一、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来也设计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30日内未与兴义市文旅局签订合同,兴义市文旅局已经依法于2018年12月11日向来也设计公司送达《解除中标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于来也设计公司收到《解除中标通知书》后解除,至此,双方并无合同关系。二、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兴义市文旅局自从向来也设计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后,多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与来也设计公司协商合同签订事宜,但来也设计公司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兴义市文旅局增加另行付费的项目,完全超出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同时,来也设计公司未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与兴义市文旅局签订合同,致使兴义市文旅局的项目不能如期完成,兴义市文旅局不得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兴义市文旅局并未违反任何招标文件及其他违法行为。三、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来也设计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增加实际支出等相关费用,同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兴义市文旅局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兴义市文旅局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之规定,来也设计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不应退还;中标服务费在招标文件中已有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差旅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在本次合同纠纷中,兴义市文旅局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来也设计公司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即2018年11月5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2018年12月7日《工作联系函》复印件一份、《<关于解除中标通知书>函件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兴义市文旅局质证均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又将2018年12月7日《工作联系函》和《<关于解除中标通知书>函件的复函》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故本院对2018年12月7日《工作联系函》和《<关于解除中标通知书>函件的复函》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但该两份函件不能直接认定双方未完成合同签订的责任是由于兴义市文旅局导致。2018年11月5日的《工作联系函》,因该函未加盖来也设计公司的公章,来也设计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份函件已送达或发送给兴义市文旅局收悉,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兴义市文旅局提交的第七组证据,即兴义市文旅局发给来也设计公司的《关于兴义市全域旅游咨询指导合同内容条款说明的函》,来也设计公司质证不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来也设计公司与兴义市文旅局2018年12月7日的《工作联系函》中,明确载明已收悉该份函件,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兴义市文旅局作为采购人委托黔西南州恒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就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为1310000元,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服务地点为兴义市文旅局。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本表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概况、补充和修改,如有差异,应以本表为准),载明:1.投标报价为包干价,包括:完成本次服务采购的服务费、采购文件评审费、税金及中标服务费等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的综合总价;2.付款方式和条件。第一期:签订合同后,支付中标供应商合同金额的45%;第二期: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如下服务内容:《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执行纲要》、《兴义市特色旅游资源吸引力研判报告》、《兴义市游客满意度调研分析报告》,经兴义市文旅局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的25%;第三期:乙方向甲方提交如下服务内容:《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材料》、《兴义市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指南》、《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汇报片》,经兴义市文旅局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的20%;第四期: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材料,通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向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并通过该委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商合同金额的10%。3.中标服务费:成交服务费按包干价13900元计取,待评审结果公示后,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缴纳;4.后续服务及承诺: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服务期间,承诺在委托方提出疑问及需要释疑时,能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计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创建服务,对所提供的方案承诺符合有关标准质量;承诺在提供服务期间,由经验丰富的创建指导团队提供服务;承诺认真组织、精心部署、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保证达到采购人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期完成投标项目内容。5.采购合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应按《中标(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此外招标文件还对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招标说明及技术要求、评标办法、政府采购合同书(样式)及投标文件格式进行规定。2018年9月4日,来也设计公司以投标总报价800000元,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经公开开标评标后,兴义市××局与黔西南州恒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来也设计公司签发了《中标(成交)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8年9月4日所递交的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的报价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价:800000元;交货期或服务期:90日历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之前),请你方自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兴义市××局与我方签订合同。来也设计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编制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制合同书》,并于2018年9月19日提交给兴义市文旅局,兴义市文旅局以该份合同无详细执行方案为由未与来也设计公司签订合同。2018年9月30日,兴义市文旅局编制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制合同书》,该份合同就咨询指导要求在原有7项要求基础上新增了12项咨询指导要求,其中新增的第11、12项要求均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的阶段验收和专家评审及参与采购人向国家文旅部申报评级全过程,协助完成包括汇报、答疑、修缮等可能发生的事项,并对付款比例进行了修改,该份合同的费用支付方式:第一笔,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支付80000元;第二笔,提交《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执行纲要》、《兴义市特色旅游资源吸引力研判报告》、《兴义市游客满意度调研分析报告》、《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材料》、《兴义市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指南》、《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汇报片》,经兴义市文旅局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20%,即支付160000元;第三笔,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向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并通过国家文旅部审核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70%,即支付560000元。2018年10月8日,来也设计公司根据兴义市文旅局2018年9月30日合同新增的12项咨询指导要求,增加了1项要求,即对需要来也设计公司现场协助指导、验收、评审等工作事项由兴义市文旅局负责机票、火车票、住宿、住宿费等相关差旅费用将费用支付方式修改为招标文件明确的支付方式。2018年11月15日,兴义市文旅局重新编制了《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制合同书》,该份合同将服务时间修改为:签订合同至指导兴义市获得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为止,并就每一项指导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说明,在成果提交时间方式及数量部分,对每一项项目内容均明确时间周期、方式和数量,在兴义市文旅局的权利义务部分明确:兴义市文旅局有权就项目未通过评审情况下,向来也设计公司索回支付的所有前期项目款,兴义市文旅局在按照来也设计公司的指导,未在2019年6月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兴义市文旅局可按合同金额的50%向来也设计公司索赔。在违约责任部分明确:来也设计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咨询指导内容和咨询指导要求,特别是专家实地指导天数),按时、按质交付编制方案,兴义市文旅局有权停止支付项目费用,并要求返还所有前期费用。2018年11月19日,来也设计公司对兴义市文旅局的11月15日合同进行了反馈,明确:一、下划线部分,来也设计公司不能接受;二、蓝色部分是来也设计公司认为需要修改的;三、如果兴义市文旅局需要修改的内容,请用公函的方式盖章通知。2018年12月5日,兴义市文旅局针对来也设计公司11月19日的反馈意见,作了《关于兴义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合同内容条款说明函》。2018年12月7日,来也设计公司向兴义市文旅局发出《工作联系函》,在该函中明确兴义市文旅局所作的说明函和项目编制合同书超出了招标文件原则和精神,要求兴义市文旅局在收到该函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来也设计公司完成合同签订。2018年12月11日,兴义市文旅局作出《解除中标通知书》,2018年12月12日,来也设计公司对《解除中标通知书》复函,不认可兴义市文旅局将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归于来也设计公司。
另查明,来也设计公司按照《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于2018年8月28日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了投标保证金10000元;于2018年9月16日向黔西南州恒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费13900元;2018年9月2日至11月1日期间,来也设计公司员工李远根等人往返兴义至成都产生差旅费用7582.68元。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应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结果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兴义市文旅局作为招标人,就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采购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来也设计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前述项目经公开开标评标后,来也设计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兴义市文旅局向来也设计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在双方订立书面合同过程中,兴义市文旅局试图通过改变付款比例、延长服务期限、增加咨询指导内容、加重对方责任等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未能就兴义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咨询指导服务项目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兴义市文旅局应对双方合同关系未能成立,给来也设计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也设计公司诉请确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兴义市文旅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表现的上述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来也设计公司基于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信任,为合同签订所作的准备工作付诸东流。因此,兴义市文旅局应对合同不能成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限于来也设计公司遭受的损失。至于上述行为是否违法,属于行政管理规范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来也设计公司诉请确认兴义市文旅局背离招投文件实质性内容修改合同条款并单方解除双方关系违法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来也设计公司诉请的各项经济损失问题。
(1)保证金10000元、中标服务费13900元。来也设计公司主张返还其保证金10000元和赔偿中标服务费13900元,有其提交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差旅费8396.55元。来也设计公司诉请的8396.55元差旅费,除经本院审查认定实际产生的费用为7582.83元外,剩余813.87元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已实际发生,故对超出7582.83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违约金24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生效,但本案合同并未成立,来也设计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条款对违约金的规定,诉请违约金24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北京来也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元,赔偿中标服务费13900元及差旅费7582.83元,合计31482.83元;
二、驳回北京来也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显丽
人民陪审员  范功喜
人民陪审员  李忠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