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622号 申请人:天津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室-5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1LG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51号4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058702697K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川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51号B座104、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40120150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川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70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铁路分公司、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748247.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