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4民初775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苏堤西里5号楼1-3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51号B座104、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总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自2007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665元;3.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给付原告公休日加班费7857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112444.97元;4.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给付原告2007年至2022年防暑降温费12198元、采暖补贴7800元;5.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7年3月15日入职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处,担任保安。在此期间,原告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都会加班,但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从未支付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且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从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告因此被迫提出离职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辩称,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不认可2007年3月15日入职被告,原告在辞职信中自己写明2017年3月15日入职被告,经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查明原告也是2017年3月15日入职。同意给经济补偿金,原告工资标准是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余为加班费,所以基数不予认可,只认可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已经支付过加班费,原告的班次是周一到周五,上7:00,下17:30,中午有吃饭时间,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有加班,但加班费已支付。工资记录按照规定保留了2年的,其余没有保留。认可没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但是根据时效规定,只同意给付一年。 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2007年3月15日入职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上12小时休12小时。被告则主张2017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具体情况不掌握,原告作息时间为上7时下17时30分,中间休息一小时,双休。2022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提交离职声明,载明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一直工作至今,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已严重影响到原告切身利益,特此辞职。2022年5月26日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如诉请。2022年6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一自2007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7月起原告为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提供劳动,202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院认定2014年7月至202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焦点二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665元。原告提供的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据此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月均工资4738元,2014年7月至2022年5月17日原告在职,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904元。 本案焦点三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公休日加班费7857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2444.97元。原告岗位为保安,原告主张作息时间为上12小时休12小时,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主张原告作息时间为上7时下17时30分,中间休息一小时,双休,但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未提供考勤等证据佐证,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综合工时制,原告要求给付公休日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明原告基本工资为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给付原告的加班费中不应包含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18元。 本案焦点四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2007年至2022年防暑降温费12198元、采暖补贴7800元。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未给付原告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2021年防暑降温费813.2元、采暖补贴52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就2021年之前的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现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因此原告要求给付2007年至2020年防暑降温费、采暖补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4年7月至202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保总保安服务南开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904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给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418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给付原告***2021年防暑降温费813.2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给付原告***2021年采暖补贴520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