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起、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04民初19944号 原告:**起,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2号新城市花园保安大厦B座1号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与被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保总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被告保总保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630元、延时加班费4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事实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被告处超长时间工作,被告未依法支付相关待遇并签订劳动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保总保安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原告工作时间为上12小时休36小时,不存在加班情况。双方劳动合同中也已经约定发放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2020年9月12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消防控制室保安,工作地点为天津市西青区鑫茂天财大酒店。被告主张原告入职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自10月8日开始正式工作,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无异议。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工作至2021年8月24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没有解除,原告没有向被告写过辞职申请,原告因体不舒服请病假,至今没有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终止。 另查,庭审中,被告提交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试用期为一个月,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1月7日,合同约定岗位为保安员(监控室门岗),具体工作时间为8:00-20:00,休36小时。发薪日期为每月17日,试用期工资3600元。月基本工资为2050元,每月应发工资4000元(下发薪,包含全部福利待遇,非工资性补贴及加班费),如有超出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为2050元。 原告主张其工资由案外人**发放,每月给工资2500元-3000元不等。 再查,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原告签字的考勤记录,证明原告的工作时间为上12小时,休36小时。 原告主张其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并提交了证人证言。 又查,2021年9月1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9月7日,该委作出津和劳人仲不字【2021】第7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节,被告已提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提交有原告签字的考勤记录,证明原告的出勤情况。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一节,被告提交的有原告签字的考勤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亦约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构成包含全部福利待遇,非工资性补贴及加班费,以及加班费计算基数。经本院依法核算。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相关待遇,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