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459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华北科技学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南宫车站北石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新,系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北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