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北科技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为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确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华北科技学院之间存在人事关系。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且申请书的执行标的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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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