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科技学院

华北科技学院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民申1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北科技学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南宫车站北石门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5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华北科技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北科技学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习静
代理审判员葛琳

二○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