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12688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41291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国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国测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