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

某某与内蒙古工业大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3802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工业大学,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2021年5月19日向我院提出对内蒙古工业大学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云花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