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3802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工业大学,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工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2021年5月19日向我院提出对内蒙古工业大学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云花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