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556号
原告:***,男,200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永春,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樊相镇留连社区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FEWP02。法定代表人:范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女,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672871917A
负责人:和胜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坤,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职工。
***与***、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美艳
书 记 员 董丽丽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556号
原告:***,男,200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永春,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樊相镇留连社区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FEWP02。法定代表人:范世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女,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672871917A
负责人:和胜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坤,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职工。
***与***、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美艳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