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783民初6792号
原告: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留连社区0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FEWP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身份证号:41072819********。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身份证号:4107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9日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2)0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后向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达成的是劳务关系的合意,***属于外出务工。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辩称,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受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安排,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按照350/天元的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2月,***在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处从事防腐喷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书》,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接受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2022年3月13日,***在工地受伤。后***向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9月19日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2)0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因不服该裁决,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在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处从事防腐工作,接受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且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书,合同第1页明确载明“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订立本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劳务用工合同书,但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已在实质上形成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故对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与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以上诉法院生效的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