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多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特15号 申请人: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FEWP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多某,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聂拉木县。 申请人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多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藏劳人仲案字[2022]253-1号终局裁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做出藏劳人仲案字[2022]253-1号终局裁决书,但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当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及藏政办法(2021)19号《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50元,12个月则为22200元。本案藏劳人仲案字[2022]253-1号仲裁终局裁决责令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54906.02元,其争议事项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事项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尽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多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4日,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藏劳人仲案字[2022]253-1号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907元。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请人返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999.02元。以上合计154906.02元(壹拾伍万肆仟玖佰零陆元贰分)四、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返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藏劳人仲案字(2022)253-1号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2.上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经审查,案涉仲裁裁决涉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双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故案涉仲裁裁决争议事项属于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前款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能信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央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巴桑央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