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154号
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与被告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富县召华建筑物资租赁销售站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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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