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6737号
原告:**机电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路53号4单元2层2号和5层2号。
法人代表:张新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刚,女,汉族,1983年6月9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史洪阳。
被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连开放大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夏泊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杨跃权,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奇,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机电工程(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连开放大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工程(辽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