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01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云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云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已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