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18号恒隆国际大厦B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16YAQ33。
法定代表人:李法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酒城大道新发地一期14栋1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8LK3EL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团结村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8N37EL9W。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凡,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工业园金沱路以西、淝河北路以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TK1041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中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江苏中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返工费用。同时陈述双方对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因本案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工程价款的事实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中佤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