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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某经营部、江苏中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5民初7405号 原告:太仓市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林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中某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市某经营部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940元,合计1990由原告太仓市某经营部负担990元,被告江苏中某有限公司、李某负担1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