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起,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淼,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与联乡路交角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432273W。
法定代表人:刘晶石,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