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432273W,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与联乡路交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晶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交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550元。届时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德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