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4340号
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鞠东升,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