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智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鞠东升。
被执行人: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iv>
法定代表人:李秀丽。
本院在执行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434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金源光华环保设备研究所银行存款2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肖金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