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6618号
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丰利大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OYOKW14G。
法定代表人:鞠东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系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特例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67、69号E402、403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129785XF。
法定代表人:李瑞国,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特例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希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特例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84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岛特例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4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