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与**、曲靖市悦鑫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2民初111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缺席)
委托代理人:方定红,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缺席)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垫江县。(缺席)
被告:曲靖市悦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曲靖市前北路新天地五金机电市场*幢**号。
被告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石林彝族自治县鹿埠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路。
原告***被告**、曲靖市悦鑫商贸有限公司、石林店里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陆良县人民法院三岔河中心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78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