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6民初1880号 原告: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南岳工业区11000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669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5067873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经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环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