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723号
原告:**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月苹,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曲靖市***,联系。
被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50678734W,住所地**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路。联系电话0871-67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诉被告钱月苹、**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建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计341.50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秦 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