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建与钱月苹、**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723号 原告:**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月苹,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曲靖市***,联系。 被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50678734W,住所地**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路。联系电话0871-677×****。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诉被告钱月苹、**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建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计341.50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秦 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