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26民初119号 原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城区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750678734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东门街麻地心小宗地7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K5H5A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022年4月11日签订的《**京华置业有限公司—学府家园线路及配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2.00元,由原告**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