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冠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凯,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原审被告:邢台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育英街38号滨河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邢台冠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6号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F1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孟文格,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木,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迪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邢台冠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国彬

审 判 员 张庆格

审 判 员 张志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邱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