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新矿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与巴州新矿测绘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01民初1711号
原告:雒林祥,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阿克苏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新疆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医师,住址同上,系原告雒林祥之妻。
被告:巴州新矿测绘中心,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巴音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雒***被告巴州新矿测绘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房屋实际承租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原告雒林祥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与所讼争的房屋租赁等费用与实际承租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原告雒林祥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雒林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雒林祥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