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

**与宜良县狗街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
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狗街。
**申请执行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宜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宜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