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125执1223号
申请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122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官营村小组,住所地: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
负责人:***,*官营村小组长。
申请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官营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云012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依判决:由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官营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07,369元;案件受理费5,240.5元由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官营村小组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良县狗街镇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612,609.50元,执行费8526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12月15日本院从宜良县狗街镇村级会计委托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的宜良县狗街镇小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官营村小组账户上扣划60,000元(已清退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普焱
审判员蒋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