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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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5060号之一
原告:宁波万乘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桥西岸路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KKPC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8768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万乘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万乘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乘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乘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55元,减半收取32727.50元,由原告宁波万乘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