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7483号
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48745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宝露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87987760C,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新村。
法定代表人:贺杰。
原告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36元,由无锡市金沙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金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