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民初4745号之二
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5X7。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丹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6714227X6。
法定代表人舒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耀,该公司员工。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乐路榆阳区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27552437050。
法定代表人付选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新村。
法定代表人贺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泾渭工业园陕汽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林东方集团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魏建雄、刘东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汽榆林东方新能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陕西神木新大通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榆林东方集团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20元,减半收取36610元,由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刘 晶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