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3963号
原告:南京北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31号华富大厦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04176004L
法定代表人:刘春旭,董事长。
被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不详。
原告南京北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北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北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林青
书 记 员 李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