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简约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3民初1701号
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明珠大道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691092724L。
法定代表人:卢业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简约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万昌镇东莲花村4-44-5-48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221059780558D。
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简约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案件,立案后于2022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