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155号
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大道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2724L
法定代表人:卢业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王铁柱,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吕宁,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铁柱、吕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林青
书 记 员 李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