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155号

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明珠大道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2724L

法定代表人:卢业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王铁柱,男,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吕宁,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铁柱、吕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原告安徽唯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林青

书 记 员 李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