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

**、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2835号
申请人:**,男,司机,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霞(与**夫妻关系),女,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辉,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包头豪德贸易广场西北区1-30。
法定代表人:郭亮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及郭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390.9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站北路支行,银行账号:15×××02,户名: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予以冻结。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保险单号:PZPP21150112000000000128),担保责任限额为312390.99元,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390.9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站北路支行,银行账号:15×××02,户名:包头市离石电缆有限公司),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81.9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道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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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