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02民初167号
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22666921-7。
法定代理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渊,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市场,地址:本市城东区祁连路370号,组织机构代码:22668237-4。
法定代理人:***,该市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系该市场经理。
第三人西宁市城东区林家崖办事处路家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本市城东区祁连路370号。组织机构代码:K4380197-0。
负责人:*发明,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919692-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顾问。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装饰装潢材料批发市场、第三人西宁市城东区林家崖办事处路家庄村民委员会、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0元,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袁中方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