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734号
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渊,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顾问。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林家崖办事处路家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林家崖办事处路家庄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660元,由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剩余3330元退还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马原花
审判员韩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