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15号
原告薛寿,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寿与被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鉴定费1400元由
原告薛寿承担。
审判长马原花
审判员韩薇
人民陪审员戴述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