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4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69217E,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7QNR0W,原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川南路****楼****,现去向不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西宁鸿冉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西宁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116600元,支付违约金14000元,案件受理费29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11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11月6日,本院执行员,本院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川南路****楼****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代理费116600元,违约金14000元,案件受理费2912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周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