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时空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终27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经济开发区北塘村暮云安置区1栋403房。
法定代表人:姚湘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时空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11号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艾学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轩,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时空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称因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湖南天湘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李迎新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江珞伊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