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5276号
原告:***,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碧***6区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华智(北京)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机华智(北京)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中机华智(北京)科技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3873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2524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