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与北京瑶医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7-2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3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41号院1号楼二层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衍用,院长。
委托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瑶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六号院31号。
法定代表人覃迅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仲实,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萍,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大衍致用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瑶医医院(以下简称瑶医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瑶医医院在原审法院诉称:2011年10月18日,双方签署《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约定我院(甲方)委托大衍致用设计院(乙方)就长寿谷旅游的综合开发进行编制,形成有新创意、高起点、大视野和较强可操作性的方案报告。同时约定,工作分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为资源考察、市场调研及文献资料研究阶段,自合同签订且大衍致用设计院收到我院该阶段首期项目费用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衍致用设计院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简装打印文本两套形式提交。由于大衍致用设计院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有关成果,则应按项目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合同签署后,我院依约履行了合同,并于2011年10月21日向大衍致用设计院支付了首期项目费用432 000元,但大衍致用设计院收到上述费用后,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我院提交工作成果,且经我院多次催告,至今未能提交。我院认为,大衍致用设计院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在我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予解除,大衍致用设计院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我院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签署的《<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2、依法判令大衍致用设计院向我院返还已收取的工程设计费用 432 000元;3、依法判令大衍致用设计院向我院支付违约金(以108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12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大衍致用设计院承担。
大衍致用设计院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瑶医医院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解除。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也不认可,我们做了两个阶段的成果,432 000元只是第一阶段的费用,瑶医医院还应该再支付我方第二阶段的费用。第三项诉讼请求,我方没有违约,应该是瑶医医院违约。
我院现提出反诉,2011年10月18日我院与瑶医医院签署《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我院的工作分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为资源考察、市场调研及文献资料的研究阶段,第二阶段为我院完成修建性初稿和提交总体规划文本,同时准备第一期建设方案,第三阶段是我院完成最终成果,并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期建设方案。双方约定的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后瑶医医院向我院支付项目总费用的40%,计432 000元人民币,我院完成工作提交规划中期成果汇报后(第五条中1-4项完成,以及山庄内现有建筑项目施工图纸完成)瑶医医院支付我院项目总费用的40%,剩余20%待提交规划最终成果同时支付我院。如果瑶医医院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我院支付项目费用,应向我院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迟延付款部分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如期、依约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并向瑶医医院提交了该阶段的成果文本,得到瑶医医院认可后,我院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该阶段工作过程中我院多次向瑶医医院汇报成果,瑶医医院都挑出诸多不满意的地方要求我院修改,我院都按其要求逐一进行修改。2012年7月9日下午,门头沟区政府召开瑶医医院开发项目及市政指挥中心建设专题会,会上,我院代表瑶医医院方汇报了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并对该项目设计做了详细的讲解,得到了门头沟区长王洪钟的认可,王洪钟指出“瑶医医院开发项目符合生态涵养发展区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区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休闲产业、建设首都国际山地高端旅游文化度假区的发展思路,通过项目建设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希望合作双方加强领导,积极沟通,加快项目总体规划和手续审批进程。”至此,我院第二阶段的工作已圆满完成,瑶医医院应依约支付项目款43.2万元。可瑶医医院此后却不再联系我院,也不接听我院的电话,拒绝按合同约定的义务付款,我院多次联系瑶医医院无果。我院认为,瑶医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我院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特提起反诉,望法庭查明事实,支持我院的请求。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长寿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判令瑶医医院立即向我院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的项目款43.2万元;3、判令瑶医医院按合同约定向我院支付违约金365 040元;(违约金计算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11月2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反诉的诉讼费用由瑶医医院承担。
瑶医医院对大衍致用设计院的反诉辩称:第一项反诉请求同意。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大衍致用设计院没有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成果,不应支付第二阶段项目款。大衍致用设计院第一和第二阶段都没有完成,成果也没有交付我方。我院并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大衍致用设计院从未向我院主张过第二阶段款项,其违约金的诉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瑶医医院(委托方、甲方)与大衍致用设计院(受托方、乙方)签订了《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合同第四条工作进程:第一阶段:为资源考察、市场调研及文献资料研究阶段,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且乙方收到甲方该阶段首期项目费用有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乙方在接到甲方修改意见和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大纲,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根据甲方修改意见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初稿和提交总体规划文本,同时准备第一期建设方案。第三阶段:乙方在接到甲方修改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成果,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期建设方案。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则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履行期间,在每个阶段工作开始之前,工作进行过程中都需要进行项目沟通,并对每阶段的工作进行汇报。合同第五条:提交成果。1、成果提交:《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建设项目书》,并负责与区政府及民政部等相关单位洽谈得到相关政策支持。2、《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3、《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重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4、《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第一期建设方案及施工设计详图》;5、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的彩色精装打印文本共计肆份,乙方以光盘形式提交全部电子文本。甲方需要更多打印文本,需自行付款加印。合同第六条:甲方责任。2、落实有关资金并按合同付款,因付款问题延迟规划时间由甲方负责。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因甲方原因延迟支付,甲方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罚金(以银行汇款票据为凭)。合同第七条:乙方责任。4、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进行工作汇报,按照工作要求密切配合。5、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需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图件(地形图)和影像资料清单。6、乙方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简装打印文本两套的形式提交给甲方。7、按合同如期提交成果。合同第八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1、项目费用共计:本项目由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总额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1 080\n000.00元)。2、支付方式:自本合同签订后内,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的40%,计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432 000.00元);乙方完成工作提交规划中期成果汇报后,(第五条中1-4项完成,以及山庄内现有建筑项目施工图纸完成)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的40%,计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元整(432 000.00元);乙方提交规划最终成果同时,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总费用20%,计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 000.00元)。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的项目费用;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延迟部分项目费用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以银行汇款票据为凭)。在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时,乙方有权停止工作。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有关成果,则应按项目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从项目费用余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瑶医医院于2011年10月21日向大衍致用设计院支付了第一阶段设计费用432 000元。瑶医医院主张大衍致用设计院并未向其交付第一阶段设计成果,大衍致用设计院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第二阶段设计成果,其向法院提交照片、工作笔记、证人证言、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证据,瑶医医院对照片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大衍致用设计院自行作出的工作笔记不予认可,对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不予质证,对于与贾广芬往来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其不认可真实性。大衍致用设计院主张设计成果是直接汇报给瑶医医院,并无签收手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合同书、付款凭证、照片、工作笔记、证人证言、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瑶医医院与大衍致用设计院签订的《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瑶医医院依约向大衍致用设计院支付了第一阶段设计费,后者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瑶医医院交付设计成果。双方合同第四条工作进程的约定中,对第一阶段约定为资源考察、市场调研及文献资料研究阶段,自本合同签订之日且乙方收到甲方该阶段首期项目费用有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约定为乙方在接到甲方修改意见和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大纲,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2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初稿和提交总体规划文本,同时准备第一期建设方案。乙方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简装打印文本两套的形式提交给甲方,从上述两个阶段的约定可以看出,第二阶段系以乙方收到甲方修改意见为前提,必然要求第一阶段大衍致用设计院需向瑶医医院交付第一阶段设计成果,而大衍致用设计院虽提交了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及政府网页信息,但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乙方责任已经明确约定:乙方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简装打印文本两套的形式提交给甲方。因此,大衍致用设计院虽主张项目通过汇报的形式交付瑶医医院,但无论是通过口头汇报、电子邮件或者qq聊天的方式均非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交付方式,而瑶医医院亦否认收到过大衍致用设计院交付的一阶段设计成果,因此大衍致用设计院应退还瑶医医院一阶段设计费432 000元。涉案项目自2011年至今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设计合同,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对于项目停滞双方均有责任,同时考虑到大衍致用设计院进行了一定的设计工作而是在交付成果环节存在瑕疵,因此对于瑶医医院要求大衍致用设计院承担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大衍致用设计院主张第二阶段设计费及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该院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瑶医医院与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签订的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二、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北京瑶医医院设计费四十三万二千元;三、驳回北京瑶医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大衍致用设计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瑶医医院一审期间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改判支持我院一审期间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为:1、合同没有约定第一、第二阶段要交付打印文本,且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交付打印文本不符合行业惯例,不应因未交付打印文本认定未交付工作成果;2、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我院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并交付瑶医医院,一审法院判决我院返还第一阶段设计款项错误;3、我院已经完成了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果,瑶医医院应当支付第二阶段的费用;4、瑶医医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瑶医医院对此答辩称:合同约定各阶段成果均应当交付打印文本,而大衍致用设计院始终未向我院提交任何形式的成果,故应当返还我院的设计款项。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大衍致用设计院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为大衍致用设计院是否有义务向瑶医医院以书面形式交付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就此问题,双方签订的《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第七条第6项约定,大衍致用设计院有义务将其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简装打印文本两套的形式提交给瑶医医院。依据此项约定,大衍致用设计院以书面形式向瑶医医院交付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为其合同义务之一。合同书中第五条关于提交成果的约定,以及第八条关于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与大衍致用设计院依约负有按阶段提交书面工作成果的义务并不矛盾。大衍致用设计院上诉所称合同未约定第一阶段应当交付打印文本与事实不符,其所持交付打印文本不符合行业惯例的上诉理由不能对抗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故对于大衍致用设计院所持其无须以书面形式向瑶医医院提交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因大衍致用设计院并未依合同约定方式向瑶医医院提交第一阶段工作成果,且瑶医医院不认可以其他方式收到了大衍致用设计院的相应工作成果,大衍致用设计院亦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故合同解除后,大衍致用设计院应当返还瑶医医院第一阶段的设计费用432 000元。因本院认定大衍致用设计院未能依约交付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且依合同约定,第二阶段的工作需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进行,故对于大衍致用设计院所持其已完成第二阶段工作,要求瑶医医院支付第二阶段设计费用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八十元,由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八十五元,由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六十五元,由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新泉
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审判员 徐 冰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康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