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7857号
原告: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衍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新五大道与新八街交叉口东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翟圣东。
原告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7098元,由原告北京大衍致用旅游规划设计院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建波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靖凯
书 记 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