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

**与北京邮电大学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2)京01行赔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上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永,校长。 委托代理人盛亚男,北京邮电大学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邹丹,北京邮电大学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诉北京邮电大学(以下简称邮电大学)行政赔偿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行赔初79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起诉条件。**起诉邮电大学注销学籍一案,一审法院已经作出(2021)京0108行初115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的起诉。故**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获得相应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确认注销学籍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主要为: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理由是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规定的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认为确认注销学籍违法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的时间有误。上诉人自2016年6月开始,针对教务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全部事实和行为,一直按照法律程序,先后进行了学生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检察院的申诉等程序,至今5年,一直没有间断。按照先复议后诉讼的程序,上诉人的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2.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未开庭审理。3.审判长没有依法回避。 本院经查,2021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京0108行初 11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诉邮电大学注销学籍一案的起诉。本院针对**不服该裁定的上诉,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京01行终14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是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本案中,上诉人关于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注销学籍行为违法一案,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亦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一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迳行作出裁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合议庭审判长亦无法定回避情形,一审审理程序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所提确认注销学籍违法的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悦 审判员 何君慧 审判员 李茜 二○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官助理 李赟乐 书记员 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