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508号
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集中区B-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8246617L。
法定代表人:刘清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2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002527682H。
负责人:王绍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芬,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温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潘桥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2726元。由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晓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千格
代书记员 卢冠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