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瞿溪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519号
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集中区B-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8246617L。
法定代表人:刘清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道会昌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002527690C。
法定代表人:吴海敏。
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立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