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2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盛青。
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南营街道办事处万洋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顺合。
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6月1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0076元及相应利息,尚有16007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宜城市万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 记 员  张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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